为有效整合社会各界资源,汇集公益力量,助力长兴县体育事业,推动我县体育事业的稳步开展。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体局”)与长兴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县慈善总会”)经充分协商,决定设立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设立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旨在采取“政府+”模式,通过政府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吸引更多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发展体育事业工作,为各类体育赛事、体育产业发展、全民健身运动、体育设施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体育事业整体进步,营造“全民支持体育、参与体育、享受体育”的社会风尚。同时,为深化体教融合,推进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促进青少年阳光成长,将探索建立富有长兴特色、青少年广泛参与、运动水平持续提升、体制机制充满活力、基础条件保障有力、文化氛围蓬勃向上的校园足球发展模式。
二、基金的募集
县文广旅体局、县慈善总会共同负责基金募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募捐活动、寻求企业/个人赞助、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政府资助等多元化渠道,主要来源:
(一)社会募集;
(二)财政资助;
(三)赛事收入;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资助:
(一)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相关费用;
(二)推动体教融合事业发展相关费用;
(三)推动青少年足球事业发展相关费用;
(四)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相关费用;
(五)体育赛事相关费用;
(六)运动员、教练员医疗救助;
(七)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四、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资助申请方填写《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使用审批表》,并附项目计划书、项目预决算或受资助单位、人员基本情况与资助事由等材料报县文广旅体局;
(二)审核。县文广旅体局责任科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复核,并出具基金使用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三)拨付。县文广旅体局对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审批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持《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收到提交的资料后,按照《慈善法》及本协议约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款项拨付申请单位及资助相关受益方。
五、基金的管理
(一)县慈善总会设立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专用账户,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县文广旅体局明确基金管理责任人,做好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
(二)县慈善总会收到基金捐赠款后即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单位(个人)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抵扣政策。
(三)县慈善总会建立资助台帐,款项审批或发放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按“一案一册”收集装订归档,并备案存档,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做好长兴县体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的资助明细记录。
(四)县慈善总会应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基金资金的收支余报表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文广旅体局。
(五)本基金所有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本基金撤销或到期后不再续签,根据法律规定剩余财产由县慈善总会统筹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追究
(一)资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资助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领取资助金后,违背息诉罢访承诺的,予以追回。
(二)资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人获得资助的,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长兴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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