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激发全社会参与公益慈善热情,组织社会有关力量,投身长兴县佛协中国化、生态化、法制化、佛教文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常住法师医疗保障和教职人员相关福利等,经民宗局牵头,特在县慈善总会设立“长兴安养功德会”慈善基金专门帐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定期组织慈善一日捐活动;
(三)定向捐赠;
(四)政府财政拨款。
二、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
1.接受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赠资金数额、用途及交付时间等内容。
2.定向捐赠的,与捐赠方、受赠方签署三方(捐赠方、接受方、受益方)捐赠协议,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3.接受捐赠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收据。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或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或单位捐赠10万元以上的,颁发荣誉奖(证)牌。
4.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捐赠协议。
三、资金使用范围
募集资金专项用于长兴县佛协中国化、生态化、法制化、佛教文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常住法师医疗保障和教职人员相关福利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重点帮扶寺院的救助费用;
(二)长兴县佛教协会及各寺院建设项目(定向捐赠为主);
(三)教职人员培训学习费用;
(四)教职人员学历提升补助费用;
(五)教职人员在患病或负伤期间的救济费;
(六)教职人员节日问候等福利费用;
四、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长兴县佛教协会或各寺院各项工作建设或其他专题项目,经长兴县佛教协会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长兴县民宗局审批,再由长兴县慈善总会按照慈善资金支出程序审批支出。
(二)定向捐赠项目,按照定向捐赠人的捐赠意图,由长兴县民宗局审批,再由长兴县慈善总会审批支出。
(三)帮扶寺院重点对象的救助费用,由当事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镇乡村(街道)办事处审签意见后,按救助对象类别送长兴县民政局或长兴县民宗局审核,再报由长兴县慈善总会审批支出。
(四)教职人员患病或负伤期间的救济费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经长兴县佛教协会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长兴县民宗局审批,再由长兴县慈善总会按照慈善资金支出程序审批支出。
(五)教职人员节日问候等福利费用,经长兴县佛教协会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长兴县民宗局审批,再由长兴县慈善总会按照慈善资金支出程序审批支出。
五、资金管理
(一)本基金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同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二)本基金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其监督。
(三)本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或项目资金使用和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长兴县慈善总会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兴国商务2号楼9楼
电话:0572-6014343 邮编:313100 电子邮箱:cxcszh@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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